一、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镇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在保障上述符合条件家庭分配的前提下,如仍有房源,可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和家庭进行分配:
(一)符合上述规定28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已婚职工,不受户口条件限制,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
(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政策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对象认定
(一)家庭认定
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可按单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或建制镇内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房屋转让的家庭视为有房户。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转让住房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拆迁房屋享受货币补偿的,按原拆迁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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